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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给准大学生的一份提醒函
作者:罗静、李芸苇  发布时间:2024-06-07 09:22:25 打印 字号: | |


又是一年高考季,考生们数年的寒窗苦读即将开花结果。在祝愿大家妙笔生花,金榜题名的同时,景洪市人民法院也想给各位准大学生备一份“法礼”

近年来,“花呗”“借呗”等“先消费后还款”的新型电子支付方式逐渐普及,这些支付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案情简介

黄某、施某、王某是厦门某高校的学生。2017年11月以来,黄某让施某、王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以下内容:“只要在‘蚂蚁花呗’‘借呗’‘任付’‘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套现转给我,就可以立即获得10%的月利息,次月到期还款前归还本金。”

数名被害人在各类贷款平台成功套现后,将款项转给黄某、施某、王某以获取月利息。施某、王某收到款项后,按黄某指示,将款项转给黄某或者用于偿还到期借款,并从中获取手续费。而黄某并未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肆意挥霍,并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本还息。截至案发,黄某非法集资达121万余元,施某累计非法吸收金额达152万余元,王某累计非法吸收金额达14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施某、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王某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退缴个人所涉其余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施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单处罚金2万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所犯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黄某量刑偏重,且考虑二审期间黄某亲属代为退赃,故对黄某从轻改判。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远离校园非法集资,坚决杜绝不良网贷。在迈入人生新的阶段,希望在课堂之外也能让同学们充盈自己,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须知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不要想着一夜暴富,应该脚踏实地,珍惜信用,谨慎使用网贷平台,提高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