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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到勐龙镇嘎囡村委会曼燕村公开审理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发布时间:2022-02-22 10:54:55 打印 字号: | |

   2022年2月1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来到中缅边境勐龙镇嘎囡村委会曼燕村公开开庭审理该村村民被告人岩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一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岩某某为谋取报酬,根据他人安排,驾驶汽车从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康湾村将准备偷渡出境的偷渡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薛某(另案处理)运送至勐龙镇嘎囡村委会曼燕村门口,并让三人在车上等待,后被告人岩某某驾驶摩托车分两次将三人运送至曼燕村附近橡胶林地一工棚内,当日17时许,偷渡人员刘某某、薛某在该工棚内被查获。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岩某某在景洪市勐龙镇嘎囡村委会曼燕村160号被查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被告人岩某某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岩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岩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系偷渡人员,仍予以运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当庭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庭审当天,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领导干部、村民等百余人参与旁听。宣判后,法官面对面地向旁听群众宣讲妨害国境管理违法犯罪案件法律知识,现场解答群众法律疑问、提供法律上门服务。通过结合身边的具体案例,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动员群众积极投身参与到“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中来,切实巩固边疆稳定、维护边境安宁。


 

 
责任编辑:林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