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为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毒品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拒毒、防毒、禁毒的浓厚氛围,6月23日上午9时,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2020年1月20日中午14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村路边抓获被告人冉某泉,当场从冉某泉身穿裤子左前裤兜内查货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05颗,从右后裤兜内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50颗,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4.1克,后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4.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综合考虑,本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冉某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毒品对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因此贩卖毒品无疑是在危害个人、危害家庭、危害社会。景洪市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毒品犯罪,并加大禁毒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着力营造防毒、反毒、拒毒的全民禁毒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