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1.曹薇薇
执行案号: (2011)景执字第74号
性别: 女
年龄: 48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68****0041
立案时间: 2011-03-0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景民二初字第106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告景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曹薇薇、杨仕欠原告朱文荣借款87万元及利息,三被告自愿于2011年2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每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1年9月10日前支付本金余款17万元及上述还款工程中产生的利息。二、如三被告不按第一约定还款,则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及追款损失5万元。三、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50元,由三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状态: 已发布
2. 刘一鸣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00876号
性别: 男
年龄: 43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72****0556
立案时间: 2015-10-14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应支付原告物业费14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3.苏一春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50号
性别: 男
年龄: 50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11301966****001X
立案时间: 2016-01-20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60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96666元,共计596666元,被告苏一春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9767元,减半收取4884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4. 李小玲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73号
性别: 男
年龄: 4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12021975****4731
立案时间: 2016-03-2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65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5.李晓燕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73号
性别: 女
年龄: 38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7221978****0028
立案时间: 2016-03-2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65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6.杨福开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51号
性别: 男
年龄: 50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66****2715
立案时间: 2016-03-10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二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7.陈伟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51号
性别: 男
年龄: 39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04221977****2873
立案时间: 2016-03-10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二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8.谭春福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248号
性别: 男
年龄: 45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08111971****2139
立案时间: 2016-03-3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保全费47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9.白裕平
执行案号: (2009)景执字第93号
性别: 男
年龄: 39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29251977****3354
立案时间: 2009-02-20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08)景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白裕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晓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罗多、得咱各项经济损失67204元。二、被告重庆相宜运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多、得咱关系经济损失74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0.谢宗林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57号
性别: 男
年龄: 53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231963****0517
立案时间: 2016-03-1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勐腊县建筑工程公司、谢宗林向李寿华支付人工费75621.87元,停工损失30000元,合计105621.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53元,由二上诉人负担6853元,被上诉人负担2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1.窦红连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13号
性别: 女
年龄: 39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5271977****1729
立案时间: 2016-02-22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252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2. 车建明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99号
性别: 男
年龄: 49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221967****0014
立案时间: 2016-02-17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84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20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对本案中双方约定抵押的货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3.邹清华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77号
性别: 男
年龄: 50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66****0058
立案时间: 2016-03-2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返还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4. 尹凌
执行案号: (2012)景执字第100号
性别: 男
年龄: 40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04211976****0014
立案时间: 2012-04-0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景民二初字第70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尹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8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5.苏伟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74号
性别: 男
年龄: 4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75****0037
立案时间: 2016-03-2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262元、被告负担26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6. 玉丙罕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74号
性别: 女
年龄: 42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74****0068
立案时间: 2016-03-2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262元、被告负担26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7.吴方武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05号
性别: 男
年龄: 45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303281971****1816
立案时间: 2016-02-17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5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购机款42.2万元及违约金5.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85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8.阮明忠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24号
性别: 男
年龄: 44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5231972****4590
立案时间: 2016-02-2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86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496800元,共计1396800,案件受理费19587元,减半收取9794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9.彭建刚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00923号
性别: 男
年龄: 45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71****4535
立案时间: 2015-10-23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20.周洪震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72号
性别: 男
年龄: 40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03811976****0554
立案时间: 2016-03-2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定金合同》,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6900元,被告负担6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集中发布,并将名单信息向公安、国资、工商、银监、民航、铁路等部门推送,进行信用惩戒。失信名单内的自然人、法人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政府采购、政府扶持、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企业登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购买机票、购买软卧车票、出境、办理出国护照等方面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