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1.玉应罕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437号
性别: 女
年龄: 3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85****0142
立案时间: 2015-05-20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4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 已履行7000元
未履行情况: 未履行230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2.杨杰平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1170号
性别: 男
年龄: 43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13251973****9815
立案时间: 2015-12-14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4494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3.邓小波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294号
性别: 男
年龄: 35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9021981****0799
立案时间: 2016-03-3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12887.70元并支付利息3340.2元,案件受理费2285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139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4.付汝旭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371号
性别: 男
年龄: 52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64****0036
立案时间: 2016-04-17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14元,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5. 杰二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256号
性别: 男
年龄: 30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86****3412
立案时间: 2015-02-1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8735元,合计38735元。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6.阿培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571号
性别: 女
年龄: 35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81****3724
立案时间: 2015-07-20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77000元,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已支付3000元,其余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7.朱新创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651号
性别: 男
年龄: 40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3281976****1516
立案时间: 2016-06-22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947元,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8.倪正富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467号
性别: 男
年龄: 56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30301960****0014
立案时间: 2016-05-17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537元,减半收取3769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9.曹林
执行案号: (2010)景执字第466号
性别: 男
年龄: 54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32241962****3298
立案时间: 2010-11-0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景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林于2010年10月30日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 已履行3650元
未履行情况: 未履行2635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0.郑周兴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504号
性别: 男
年龄: 56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221960****0030
立案时间: 2016-05-18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32400元,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1.康落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444号
性别: 男
年龄: 33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83****0514
立案时间: 2016-05-0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35000元,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2.刀宏刚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283号
性别: 男
年龄: 46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231970****3931
立案时间: 2016-03-3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4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3.普忠梅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1210号
性别: 女
年龄: 47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69****3448
立案时间: 2015-12-25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3086.83元,共计223086.83元,被告以本金190000元,按月利率6.4667%按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698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4.刘珊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156号
性别: 女
年龄: 35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81****0040
立案时间: 2016-03-17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支付原告5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5.袁卫平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529号
性别: 女
年龄: 32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04261984****6185
立案时间: 2016-05-25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景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6.范会云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973号
性别: 男
年龄: 48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3221968****1114
立案时间: 2015-11-04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662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7. 张柯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443号
性别: 男
年龄: 24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7281992****0012
立案时间: 2016-05-0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4000元并支付利息3968元,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8.刘江华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395号
性别: 男
年龄: 46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505831970****1837
立案时间: 2015-04-2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料款8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9.严明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299号
性别: 男
年龄: 50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2271966****3036
立案时间: 2016-04-07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20.陈伟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453号
性别: 男
年龄: 39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04221977****2873
立案时间: 2015-05-28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集中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以上内容未经景洪市人民法院允许,任何网站、平台等媒体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