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1.邵心忠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583号
性别: 男
年龄: 47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406031969****0815
立案时间: 2016-06-01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2.玉香卡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886号
性别: 女
年龄: 4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75****3085
立案时间: 2016-08-30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4428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负担200元,二被告负担59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3.余成静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字第12号
性别: 女
年龄: 3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85****3425
立案时间: 2016-01-07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90000元及利息30000元,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4.余继平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字第12号
性别: 男
年龄: 54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62****3434
立案时间: 2016-01-07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90000元及利息30000元,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5.岩罕胆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452号
性别: 男
年龄: 4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75****0592
立案时间: 2015-05-28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景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应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50元,直到其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应向原告补偿1165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6.玉光叫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1044号
性别: 女
年龄: 3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85****3022
立案时间: 2015-11-16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7元,减半收取2703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7.雷鸿登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282号
性别: 男
年龄: 44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04261972****8592
立案时间: 2016-03-30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8.唐军军
执行案号: (2016)云2801执852号
性别: 男
年龄: 3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11211985****6914
立案时间: 2016-08-17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军军向原告李政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990.63元,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9.宁显昆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1086号
性别: 男
年龄: 37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03811979****0312
立案时间: 2015-12-18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0.谭三元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1136号
性别: 男
年龄: 3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04261985****7216
立案时间: 2015-12-0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3346.76元,被告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1434.32元,被告三向原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11615.94元,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一负担150元,被告二负担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1.张慧玲
执行案号: (2014)景执字第130号
性别: 女
年龄: 52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231964****3928
立案时间: 2014-02-24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景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慧玲欠原告依应借款50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4年2月15日前偿清。二、若被告张慧玲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则应承担从2012年4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浦培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状态: 已发布
12.浦培珍
执行案号: (2014)景执字第130号
性别: 女
年龄: 55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231961****0027
立案时间: 2014-02-24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景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慧玲欠原告依应借款50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4年2月15日前偿清。二、若被告张慧玲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则应承担从2012年4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浦培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状态: 已发布
13.玉儿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640号
性别: 女
年龄: 45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71****084X
立案时间: 2015-08-1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应给付原告木材款1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750元,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4.施连保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368号
性别: 男
年龄: 46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604211970****2014
立案时间: 2015-04-23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霞因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7022.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玉张、许婷婷、施连保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李霞负担1417元,玉张负担223元,许婷婷负担223元,施连保负担392元,该费用李霞已经预交,本院不再清退,玉张、许婷婷、施连保应将其负担的部分径付给李霞,一审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李霞负担727元,玉张负担107元,许婷婷负担107元,施连保负担1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5.岩三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1030号
性别: 男
年龄: 37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79****2413
立案时间: 2015-11-12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6.黄建军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605号
性别: 男
年龄: 50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66****0032
立案时间: 2015-08-05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本金12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7.秦涛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410号
性别: 男
年龄: 29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002301987****0272
立案时间: 2015-05-08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应给付原告五金建材款23583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8. 李亚玉
执行案号: (2014)景执字第160号
性别: 男
年龄: 65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09241951****1616
立案时间: 2014-03-02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景民一处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亚玉、玉光栋向原告陶自英、杨光泰、杨大友、吴古言赔偿各项损失9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7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陶自英、杨光泰、杨大友、吴古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569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被告李亚玉、玉光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19. 玉光栋
执行案号: (2014)景执字第160号
性别: 女
年龄: 47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69****3765
立案时间: 2014-03-02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景民一处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亚玉、玉光栋向原告陶自英、杨光泰、杨大友、吴古言赔偿各项损失9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7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陶自英、杨光泰、杨大友、吴古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569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被告李亚玉、玉光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20. 岩罕应
执行案号: (2015)景执字第640号
性别: 男
年龄: 46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8011970****0835
立案时间: 2015-08-19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应给付原告木材款1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750元,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 已发布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集中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以上内容未经景洪市人民法院允许,任何网站、平台等媒体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