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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曝光失信人员名单(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0-02-12 15:50:45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1. 案号  (2016)云2801执1217号  

失信被执行人  曾子玲  

年龄  43

证件号码 4304261973****7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671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曾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世由返还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曾子玲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2.案号  (2016)云2801执1208号  

失信被执行人  余成静

年龄  31  

证件号码 5328011985****3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一初字第2411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成静返还原告刘忠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依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26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3.案号  (2016)云2801执1089号  

失信被执行人  刘梅会

年龄  35  

证件号码 5327011981****0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05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嘉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西双版纳昕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106000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8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梅会、西双版纳永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嘉毅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嘉毅、刘梅会、西双版纳永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4.案号  (2016)云2801执1022号  

失信被执行人  补玉娇

年龄  40  

证件号码 5328011976****0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1155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补玉娇、西双版纳鑫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响华连带返还借款142000元。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补玉娇、西双版纳鑫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另行清退,由报告迳付原告。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5.案号  (2016)云2801执952号  

失信被执行人  夏秀芹

年龄  39  

证件号码 5323231977****1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1650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冬先于2016年9月16日前向原告陈铁桥支付借款利息33000元及诉讼费5900元,合计389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陈铁桥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9067元,合计969067元;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依本金80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若被告夏冬先未按期足额付款的,则应当向原告陈铁桥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0元,原告陈铁桥有权就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夏秀芹对上述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6.案号  (2016)云2801执493号  

失信被执行人  仙妹

年龄  43  

证件号码 5328011973****3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2425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返还借款200000元、利息31000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7.案号  (2016)云2801执952号  

失信被执行人  夏冬先

年龄  48  

证件号码 5323231968****1510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冬先于2016年9月16日前向原告陈铁桥支付借款利息33000元及诉讼费5900元,合计389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陈铁桥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9067元,合计969067元;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依本金80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若被告夏冬先未按期足额付款的,则应当向原告陈铁桥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0元,原告陈铁桥有权就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夏秀芹对上述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1650号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8.案号  (2016)云2801执959号  

失信被执行人  玉应夯

年龄  30

证件号码 5328011986****41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676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岩叫大人、依烟、玉应夯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陈杰连带彩礼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216元,被告岩叫大人、依烟、玉应夯负担409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径付原告  

失信行为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9.案号  (2016)云2801执959号  

失信被执行人  依烟

年龄  50  

证件号码 5328011966****4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676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岩叫大人、依烟、玉应夯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陈杰连带彩礼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216元,被告岩叫大人、依烟、玉应夯负担409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径付原告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0.案号  (2017)云2801执280号  

失信被执行人  樊成林

年龄  29  

证件号码 5221271988****2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784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樊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梦娇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依借款本金16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樊成林负担,并由被告径付原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1.案号  (2016)云2801执1169号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文华

年龄  40  

证件号码 4110241975****0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2406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文华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惠敏借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李惠敏负担10元,被告李文华负担62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文华负担。其中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260元,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2.案号  (2017)云2801执164号  

失信被执行人  彭其武

年龄  43  

证件号码 4304261973****0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2510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其武、被告祁东县振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向原告刘建元偿还借款28万元,该款分两笔支付,分别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偿还1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余款18万元。二、如被告彭其武、被告祁东县振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余款,则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2%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87元,由被告彭其武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3.案号  (2016)云2801执1253号  

失信被执行人  柴仁昉

年龄  58  

证件号码 4103251958****98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462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柴仁昉向原告王长明返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万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柴仁昉负担425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4.案号  (2016)云2801执1213号  

失信被执行人  徐广顺

年龄  54  

证件号码 3209021962****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201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广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景洪市迪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6月起按月利率9%上浮10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景洪市迪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徐广顺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5.案号  (2016)云2801执1198号  

失信被执行人  唐文革

年龄  50  

证件号码 4329301966****8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一初字第1027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文革返还原告刘邦松定金100000元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被告唐文革负担42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6.案号  (2016)云2801执1144号  

失信被执行人  郑云富

年龄  52  

证件号码 3521241964****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1493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云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优支付货款43000元及违约金10320元。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郑云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7.案号  (2016)云2801执1151号  

失信被执行人  肖军政

年龄  42  

证件号码 4304261974****6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408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上元和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湘莲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940000元借款的利息依本金940000元,按月息1.5%,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940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500000元借款的利息依本金500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150000元借款的利息依本金150000元,按月息1.5%,自2015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150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410000元借款的利息依本金410000元,按月息1.5%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410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肖军政和被告彭金生对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被告刘上元、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肖军政、彭金生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清退。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8.案号  (2016)云2801执1123号  

失信被执行人  苏一春

年龄  50  

证件号码 5111301966****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1009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确认被告苏一春向原告李书华借款本金8388000元,该笔借款截止2016年3月29日止共产生利息1592000元,被告苏一春承诺于2016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李书华返还借款本金8388000元及利息1592000元。案件受理费81660元,减半收取40830元,由被告苏一春付三,该费用于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清退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9.案号  (2016)云2801执1089号  

失信被执行人  孙嘉毅

年龄  44  

证件号码 5328221972****5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505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嘉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西双版纳昕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106000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8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梅会、西双版纳永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嘉毅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嘉毅、刘梅会、西双版纳永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20.案号  (2016)云2801执91号  

失信被执行人  蒋云

年龄  54  

证件号码 5328011962****415X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90000元,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三被告负担。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集中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以上内容未经景洪市人民法院允许,任何网站、平台等媒体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行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