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1、案号 (2016)云2801执817号
失信被执行人 李凤亮
性别 男 年龄 35
证件号码 4113291980****131X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告李凤亮、西双版纳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姜琼英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40000元。二、以上款项由二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72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48000元,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48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归还48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24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2、案号 (2017)云2801执684号
失信被执行人 段东平
性别 男 年龄 30
证件号码 5224011986****4834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段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琼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673.6元。案件受理费241元由被告段东平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3、案号 (2017)云2801执235号
失信被执行人 杨继东
性别 男 年龄 40
证件号码 5321271976****0510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继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兴坤支付报酬6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兴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杨继东负担,并由被告杨继东向原告陈兴坤径付,原告陈兴坤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5元不再清退。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4、案号 (2016)云2801执763号
失信被执行人 岩香
性别 男 年龄 28
证件号码 5328011988****0832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岩香于2016年3月15日前返还原告李姗人民币33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利息2772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5、案号 (2016)云2801执607号
失信被执行人 当标
性别 女 年龄 21
证件号码 5328011995****342X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阿地、央飘、当扎、当标、咪婆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借款本金95599.73元,利息12994.56元(该利息仅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止),以上借款本金和利息由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前付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6、案号 (2016)云2801执607号
失信被执行人 当扎
性别 男 年龄 23
证件号码 5328011993****3417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阿地、央飘、当扎、当标、咪婆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借款本金95599.73元,利息12994.56元(该利息仅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止),以上借款本金和利息由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前付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7、案号 (2016)云2801执1253号
失信被执行人 柴仁昉
性别 男 年龄 58
证件号码 4103251958****98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462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柴仁昉向原告王长明返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万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柴仁昉负担425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8、案号 (2017)云2801执55号
失信被执行人 窦红莲
性别 女 年龄 39
证件号码 5325271977****1729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正兴、窦红莲于2017年6月25日之前向原告张小兰连带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00元,共计3900000元。履行方式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00元,2016年6月25日之前支付900000元;二、被告孙一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张小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诉讼费40160元,减半收取20080元由被告冯正兴、窦红莲负担,并由二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迳付给原告。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9、案号 (2017)云2801执311号
失信被执行人 刀志勇
性别 男 年龄 29
证件号码 5328011987****2413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刀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泰华偿还借款本金余款20000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李泰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被告刀志勇负担2150元。原告李泰华负担638元。原告李泰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清退,由被告刀志勇迳付给原告李泰华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0、案号 (2017)云2801执724号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宁
性别 男 年龄 45
证件号码 5102281972****8751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永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志中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和违约金(按年利率24%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被告姜永宁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1、案号 (2017)云2801执752号
失信被执行人 郭庆
性别 男 年龄 46
证件号码 6501031970****2310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登福劳务费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19日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郭庆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2、案号 (2017)云2801执704号
失信被执行人 杜益祥
性别 男 年龄 42
证件号码 5327221974****0517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益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正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769.52元;二、被告杜益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丕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2.56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3、案号 (2017)云2801执795号
失信被执行人 曹承铜
性别 男 年龄 65
证件号码 4307231951****543X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承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云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依本金1000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4、案号 (2016)云2801执1099号
失信被执行人 王艳
性别 女 年龄 47
证件号码 5328221969****1042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被告王艳向原告黄琼芬返还欠款2698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艳负担238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5、案号 (2016)云2801执546号
失信被执行人 董泰良
性别 男 年龄 50
证件号码 5328011966****0615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董泰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长明支付工程款8000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6、案号 (2017)云2801执265号
失信被执行人 田正海
性别 男 年龄 46
证件号码 5105211970****0312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田正海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文伟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段1、借期利息依本金1万元,按年利率3%,自2015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止;2、逾期还款利息依本金1万元,按年利率3.5%,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260,由被告田正海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7、案号 (2016)云2801执1241号
失信被执行人 奎云
性别 女 年龄 42
证件号码 5328011974****0026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奎云向原告王应进支付酒水款93680元。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被告奎云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8、案号 (2016)云2801执1304号
失信被执行人 玉涛
性别 女 年龄 43
证件号码 5328211973****0566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玉涛向原告玉叫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依本金100000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被告玉涛负担115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19、案号 (2017)云2801执82号
失信被执行人 王恬夏汐
性别 女 年龄 24
证件号码 5328011992****2721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恬夏汐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谢林岑购房尾款100000元及利息16500元,共计116500元。二、本案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王恬夏汐自愿负担。
失信行为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20、案号 (2017)云2801执40号
失信被执行人 魏勇
性别 男 年龄 42
证件号码 5328011974****0833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勇认可差欠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金盛建材经营部货款50000元,被告魏勇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金盛建材经营部负担。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集中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以上内容未经景洪市人民法院允许,任何网站、平台等媒体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景洪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